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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4日,國家衛健委官網發布了《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要求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,開啟為期1年的“不合理醫療檢查”專項治理行動。主體包括了所有醫療機構,形式包括了自查和督查。
1)違法行為
2)違規行為
1)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;
2)治理無依據檢查、重復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;
3)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;
4)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;
5)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。
1)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檢查;
2)超出診療科目范圍開展醫療檢查;
3)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檢查;
4)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;
5)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;
6)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檢查工作;
7)亂收費和不正當價格行為;
8)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;
9)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范等開展無依據檢查;
10)開展非診療需要的重復檢查;
11)開展特殊檢查無知情同意書;
12)未公開醫療檢查項目及價格;
13)對科室或醫務人員設置業務收入指標;
14)業務收入與醫務人員薪酬直接掛鉤;
15)違反配置規劃,擅自采購、配置大型檢查設備;
16) 違規捆綁收取不必要費用行為。
對于第一類的違法行為,因為其邊界清晰,容易界定,通過加強督查發現違法行為,并對其實施法律制裁手段即可。其特點是后果比較嚴重,但開展檢查相對較為容易。
如何解決不合理診療行為的問題?完全根治不合理行為是不可能的,只能通過多種手段,逐步提高合理性。我們認為可以分為三個層面,從行政規制角度到激勵機制層面,再到塑造正確價值觀方面。
從外部看,醫保基金支付是激勵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工具。在醫院的管理實踐中已經得到證實。在醫保基金預付情況下,醫生都有多開檢查的沖動,在DRG或DIP支付場景下,醫生診療行為會更加合理。